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选址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规模化畜禽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的;
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的;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的:
(二)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10000只奶牛存栏≥50头肉牛存栏≥100头羊存栏≥500只
不同畜禽养殖如何折算?
不同畜禽养殖原则上根据实际粪污产生量折算为生猪养殖规模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已有折算比例,如:
存栏1头母猪/公猪=成年出栏5头生猪(不另计算仔猪出栏量)
1头奶牛=10头生猪
1头肉牛=5头生猪
30只蛋鸡=1头生猪
60只肉鸡=1头生猪
30只鸭=1头生猪
15只鹅=1头生猪
3只羊=1头生猪
1只鸭=1只鸡
1只鹅=2只鸡
污染防治要求
选址要适当
设施要配套
设置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毛羽等的固体废物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直接用于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
台账要齐全
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第三方粪污处置协议等
粪污使用记录、处置设施运转记录等台账资料完整
管理要规范
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尽量避开住宅、学校等敏感点)
粪污使用记录、处置设施运转记录等台账资料完整
粪污等废渣不得露天堆放、直排、偷排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如何测算?
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猪当量:
指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
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11KG,磷排泄量为1.65KG。
按存栏量折算: 100头猪=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生猪、奶牛、肉牛固体粪便中,氮素占氮排泄总量的50%,磷素占80%;
羊、家禽固体粪便中,氮(磷)素占100%
来源:农具博物馆
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选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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